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即聲請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5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予以執行羈押,且案經本院於同月16日審理終結,並於同月30日宣判。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