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原告 洪嘉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鄭雅璘 律師
被告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告 方新翔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