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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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原告 洪嘉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鄭雅璘 律師

被告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告 方新翔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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