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原告 蕭景方 被告 廖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