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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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599號

原告 蕭景方

被告 廖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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