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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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2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寓

被告 陳永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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