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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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8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昆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