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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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告 蕭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8,082元【本金5,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0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5,01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5,000,00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26日

6

18,082元

小計

18,08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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