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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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告 蕭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8,082元【本金5,00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0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5,01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5,000,00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26日
6
18,082元
小計
18,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