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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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9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潘岳聰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岳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岳聰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且被告潘岳聰於案發後亦曾逃亡三個多月始被拘提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6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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