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10號原告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被告 吳明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