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蔣瑞祿 被告 鄭清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簡字第6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