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01號原告 黎明德 (LEMINHDUC,越南國人)被告 新翔 護理之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3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8元(即11,395÷2=5,6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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