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玉龍之同居人即其母黃月英,係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收受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刑事判決正本乙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前開刑事判決已於 斯日生 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是被告之上訴期間自104年12月4日起算,至同年12月21日即行屆滿(加計在途期間6日及末日為例假日),而被告遲至104年12月25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業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是被告之上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被告之上訴既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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