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4號
原   告  曾維民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林蔚名 律師
被   告 三漾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毅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漾旅店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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