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05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
第三人丙○○對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4月20日起至124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4年4月20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
借款人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7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4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7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36,9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暨約定書1件、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
㈢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規定,合併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3月13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74│建│72.77│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7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7│38│4.│80│平│加強│6.│平│全部│││3│大安街82巷18│南區海東│加強磚造│.6│.0│86│.5│方│磚造│52│方│││││號│段1074地││0│4││0│公│││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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