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7月24日│96年7月25日│96年8月13日│96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91號│96年度偵字第19611號│96年度偵字第19611號│96年度偵字第196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81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實├───┼───────────┼───────────┼───────────┼───────────┤│審│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481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96年度易字第1257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31日│97年1月18日│97年1月18日│97年1月18日│││日期│││││├───────┼───────────┴───────────┴───────────┴───────────┤│備註│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10日│96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211號│96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第77號│97年度桃簡字第890號││實├───┼───────────┼───────────┤│審│判決│97年3月21日│97年4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第77號│97年度桃簡字第890號││判├───┼───────────┼───────────┤│決│確定│97年4月14日│97年5月19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