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9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2月7日起至125年2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90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2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乙○○自97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60,23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630│建│89.65│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乙○○、丙○○、丁○○應有部分各3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間│位││├──┼─┼─────┼────┼────┼─┼─┼─┼─┼──┼─┼─┼──┤│001│62│臺南縣歸仁│臺南縣歸│2層樓房│54│54│10│平│加強│5.│平│全部│││0│鄉南保村民│仁鄉中山│加強磚造│.8│.8│9.│方│磚造│90│方│││││權十街63巷│段630地││1│1│62│公│││公│││││7弄1號│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丙○○、丁○○應有部分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