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陳蕭雅
      鄧 陳節玉
       鄭淑惠
      林 陳秀香
       呂陳麗
      謝 陳麗柔
       陳泳銓陳英幸
       陳英俊
       陳素貞
       陳素亮
       陳英偉
       陳英挺
       陳明哲
       陳萬春
       蔡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訴訟標的對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應以
全體當事人為訴訟對象方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積欠原告債務,經原
告取得執行名義,又被告等就被繼承人遺下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登記為被告等十五人繼承,又系爭
不動產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不分割顯然妨
礙債權人即原告對被告甲○○○○○○財產之執行,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被告甲○○○○○○怠為行使,為
實現債權,原告乃代位被告即債務人甲○○○○○○提分割
遺產之訴,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云云。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未詳具被繼承人
姓名年籍及除戶證明,亦無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資料供
本院查核當事人是否適格,經本院依職權向田中地政事務所
函查結果,亦因逾保存期限銷毀在案無法提供,有該所回函
附卷可憑,復因無被繼承人資料致本院無從向稅務機關查詢
遺產申報相關資料,故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即非無疑,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十四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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