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胡俊智
被 告 胡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時原求被
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7日再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並回復名譽』
惟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
,其性質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