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665號
原   告  胡俊智
被   告  胡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俊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時原求被
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7日再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並回復名譽』
惟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追加起訴部分
,其性質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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