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7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王仕凱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
國105年1月7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
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裁處機關復以105年3月9日中市警二分
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仕凱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聲請機關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
0號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原處分書及執行
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
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
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王仕凱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為聲請
機關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處分書處罰鍰1,500元,該處分書於105年1月15日寄存送達
予被處罰人,該處分書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後
,於105年1月30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月7日),又
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單於105年2月16日作成,並於105年2月
19日寄存送達予被處罰人後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而罰鍰繳納期限應自行通知單合法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
完納,即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3月10日前完納(聲請書
誤載為105年2月19日至105年2月29日),惟被處罰人迄未繳
納等情,有原處分書、聲請機關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
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1,500元,
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75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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