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住同上
      傅金銘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張滿香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2樓之1
      宋榮華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巷○○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滿香、宋榮華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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