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住同上
傅金銘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張滿香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2樓之1
宋榮華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巷○○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滿香、宋榮華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