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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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社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庚○○
辛○○被告乙○○○
丁○○丙○○戊○○ 林火 滕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肆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邀其亡父 林錦達 、被告己○○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共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按月繳息,本金及利息按月共分一百二十期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利率百分之九點二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繳息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即未依約攤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另案外人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震東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八日、同年十一月六日邀林錦達、被告丁○○、己○○、甲○○及案外人 陳綉蘭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三百萬元及三百萬元,期間各一年,到期清償,按月繳息,利息按利率百分之九點二
一、九點二一及九點九七五計付,並同意隨本庫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繳息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被告等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即未按期繳息,且借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二月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六日陸續到期,本金除獲部分付款外,其餘部分尚有八百三十六萬六千六百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查林錦達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病故,而被告乙○○○、丁○○、丙○○、戊○○、 林火滕 、己○○等人為林錦達之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則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二紙、借據契約影本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一紙、林錦達除戶戶籍謄本一份、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影本一紙、收入傳票影本六份、帳戶資料二份、繳息明細表六份、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丁○○、丙○○、戊○○、林火滕、己○○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丙○○、戊○○、林火滕、己○○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一紙、本票二紙、借據契約一紙、林錦達所立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一紙、林錦達除戶戶籍謄本一份、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影本一紙、收入傳票六份、帳戶資料二份及繳息明細表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等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等六人連帶給付借款一千零四萬零四百三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F0~T40附表(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編號│尚欠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約定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台幣)││││├──┼────────┼────────┼───────┼────────┤│一│壹佰陸拾柒萬參仟│八十八年九月三十│百分之九點五0│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捌佰參拾玖元│日至清償日│五│一日│├──┼────────┼────────┼───────┼────────┤│二│伍佰萬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五│八日│├──┼────────┼────────┼───────┼────────┤│三│參佰萬元│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一月││││至清償日│五│九日│├──┼────────┼────────┼───────┼────────┤│四│參佰萬元│八十八年九月二十│百分之九點一0│八十八年十月二││││八日至清償日│五│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