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合作社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柯慶桐
黃德洲 被告 林王淑美
林進興 林阿勤 林筠霈 林火藤 林鉛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 林火滕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火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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