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許玉忠
被   告  劉淑眉
被   告  劉淑貞
被   告  許蔡嬋娟
被   告  許滄益
被   告  許通源許進生
被   告  許雪華
被   告  劉明哲
被   告 顧 許秀瑤
被   告  許秀雲
被   告  薛許秀真
被   告  鄭許千惠
被   告  許蒼宏
被   告  許碧林
被   告  許弘志
被   告  蔡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補提出 許阿
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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