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許玉忠
被 告 劉淑眉
被 告 劉淑貞
被 告 許蔡嬋娟
被 告 許滄益
被 告 許通源 即 許進生
被 告 許雪華
被 告 劉明哲
被 告 顧 許秀瑤
被 告 許秀雲
被 告 薛許秀真
被 告 鄭許千惠
被 告 許蒼宏
被 告 許碧林
被 告 許弘志
被 告 蔡蕙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補提出 許阿
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