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淑
蓉即 陳榮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