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44號
原   告  王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信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志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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