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洪小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聖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