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鄭淑玲

被告 吳文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

法官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明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