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淑玲 被告 吳文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法官宋庭華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