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死亡,此有台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白警刑字第0920004313號函附本院之查捕逃犯作業移送資料報表(含清理報表)二紙及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