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二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河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關於郵票費用,其中郵資新台幣十九元已經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五千三百四十七元││├─────────┼─────────────┼──────────┤│郵票費用(民國九十│三百二十一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三百四││二年九月一日前之送││十元,本院於九十二年││達費用)││九月二十六日退還聲請││││人郵資十九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元││├─────────┼─────────────┼──────────┤│共計│二萬六千零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