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葉瑜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十九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