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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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裕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字第五五五七號、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裕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陳裕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