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90號聲請人 廖德修 代理人 郭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1│10000││├──┼───────────────┼──────────────┼────┼───┼────┼───┤│0009│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1│10000││├──┼───────────────┼──────────────┼────┼───┼────┼───┤│0010│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1│10000││├──┼───────────────┼──────────────┼────┼───┼────┼───┤│001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9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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