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元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財訴字第○九二○○六○五五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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