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經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蕙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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