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抗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六六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附表所示強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
二、惟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需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以上業經罪高法院著有八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除最後一罪即連續搶奪罪,係經原審法院以該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外,其餘各罪係經原審法院以該院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四、九號之同一刑事判決判刑確定,並經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此有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原審裁定就受刑人於該院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所犯各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與受刑人在該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七號刑事判決所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因合於數罪併罰規定,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所裁定之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已高於上開有期徒刑十二年與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原審裁定未說明為此裁定之理由,且所定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採取限制加重主義之本旨,亦難認悉相符合。受刑人以上開理由提起抗告指摘原審法院裁定不當,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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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ivg2t50x6l0q14j7;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六四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二│自│彰│││號│││號││││準│期月│7│化│少│彰│少9││彰│少9││彰││強│徒│起至│地│3│化│、│4│化│、│5│化少3││盜│刑│6│檢│偵│地│訴4││地│訴4││地刑│││三│止│署││院│││院│││檢執│││年│││││││││││├──┼──┼────┼──┼─────┼─┼───┼────┼─┼───┼────┼───┤││有│自│彰│││號│││號││││搶│期│7│化│少│彰│少9││彰│少9││彰│││徒│起至│地│3│化│、│4│化│、│5│化少3│││刑│6│檢│偵│地│訴4││地│訴4││地刑││奪│八│止│署││院│││院│││檢執│││月│││││││││││├──┼──┼────┼──┼─────┼─┼───┼────┼─┼───┼────┼───┤││有│自│彰│││號│││號││││加│期│7│化│少│彰│少9││彰│少9││彰││重│徒│起至│地│3│化│、│4│化│、│5│化少3││竊│刑│6│檢│偵│地│訴4││地│訴4││地刑││盜│八│止│署││院│││院│││檢執│││月│││││││││││├──┼──┼────┼──┼─────┼─┼───┼────┼─┼───┼────┼───┤││有│自│彰│││號│││號││││加│期│7│化│少│彰│少9││彰│少9││彰││重│徒│起至│地│3│化│、│4│化│、│5│化少3││竊│刑│6│檢│偵│地│訴4││地│訴4││地刑││盜│一│止│署││院│││院│││檢執│││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