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貳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F受刑人甲○○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伍││臺│等│││││││││偽│期月│9月│北│0│高│上5││高│上5││執6││造│徒│至│地│偵1│等│8│4│等│8│5│7││文│刑│8月│檢│7│法│訴6││法│訴6││緝8││書│壹││署│2│院│4││院│4│││││年│││││││││││├──┼──┼────┼──┼─────┼─┼───┼────┼─┼───┼────┼───┤│常│有││臺│3│臺│││臺│││││業│期││中│7│中│上8││中│上8││執5││詐│徒│3月間│地│偵7│高│0││高│0││9││欺│刑│起│檢│1│分│訴5││分│訴5││給9││等│伍││署│2│院│││院│││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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