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六號
再審聲請人戊○○
丁○○丙○○乙○○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己○○等五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核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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