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訴更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訴更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㈣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告丙○○被告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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