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人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聲請人分別以被告之兄及母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調查時,訊之被告之住所時,一再陳稱送達於母親所住之處所,並自稱現住於大嫂家,並不知住所云云,且本案仍有相關證人待查,故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與第二款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事實,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一者僅提及減少保證金額事宜,一者則未附理由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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