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