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陳山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成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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