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陳山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成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