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張武夫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張鈞綸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福成 訴訟代理人 王聰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巫美蕙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