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豪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101年6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豪於91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少連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雖曾上訴,仍因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92年7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487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
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4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4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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