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再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再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再榮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投選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