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王建宏 被告 王忠恩
王明泉 王清 陳瑩旭 王琪慧 王瑞鈺 王國豐 彭綉勤 王錦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九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十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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