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 趙瑞真 非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相對人 王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協助,經該會審查後認定聲請人為無資力者,而准予扶助在案,又該離婚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實無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民事起訴狀暨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以為釋明,且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再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名下財產及所得,其100年度全年之薪資所得僅為新臺幣75,883元,此外已無其他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附卷足稽;另調取本院101年度婚字第82號離婚等事件案卷核閱結果,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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