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中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劉志修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
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64元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主刑中有期徒刑部份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另關於附表編號5併科罰金364元部份亦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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