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正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正印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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