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富典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如附表編號4、編號5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如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2件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109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及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521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8、編號9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罰金1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4份、判決書影本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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