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1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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