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盧錫銘
被 告 侯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其中新臺幣壹萬貳
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領用
JCB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
約定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如逾
期未履行,須給付自應繳日起至帳款清償日止之循環信用利
息,被告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除部分清償外,尚欠消費款
、利息及違約金新台幣(下同)14,801元,其中12,703元自
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息等語,業
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本利攤還計算表及消費明
細表等為證,核與所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捷菡